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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假問題

by cheng @, 香港, Friday, May 25, 2018, 22:10 (2848 天前)

本人從事電業工程公司,已經在本公司工作十年.每年年頭會計算過往一年剩多少大假.近幾年公司職員開始會用WHATSAPP去通知每人剩多少大假去互相確認大假資料.會通知大家幾時之前清減,放大假.2018年5月收到公司職員WHATSAPP 內容2016 放大假放多了32小時.我覺得好奇怪2016年已經跟公司確認大假之後才會用了所有大假.而且2016年有部份大假係2015年剩下所以新年時期會開始清減放假.然後公司又再WHATSAPP 我有關2015-2016 大假,佢比我資料我再對一次一再計算錯誤.公司職員又再修改.
我想問公司過往2016年已經確認大假後,我使用了公司給我的大假後.2018年 公司想把錯誤計算大假去減我2018年大假,勞工法例正常?

公司大假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June 07, 2018, 18:37 (2835 天前) @ cheng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法例詳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同時,法例亦要求僱主做好與僱傭相關的紀錄,包括:僱員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産假、侍產假和假日,以及已支付給僱員有關款項的細則。

就 閣下個案,假若原有計算屬正確,公司新計算為錯誤,這一情況下公司當然不可以扣減僱員2018年的法定權益,因為法例講明不可以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
當然,相反原有計算屬錯誤,公司新計算為正確,按『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法例一文僱主是有權扣減,當然扣減工資或假期,則可作雙方協定。法例詳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公司大假問題

by Cheng @, 香港, Tuesday, June 19, 2018, 13:05 (2823 天前) @ 勞聯權益委員會

既然2016 計算錯誤可以在2018再計算,我可唔可以追討返2008年至2011年期間有最少36日補假,公司一般一星期是5天工作天, 我每個月有一天是多開一天工作。 而當時沒有計算在內。

公司大假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June 21, 2018, 16:56 (2821 天前) @ Cheng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申索的法定時限』法例,申索須在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6年內提出,假設僱員法定權益受到剝削,亦只能追索近6年的權益。

就 閣下提及『多開一天工作』,假設是休息日工作,原則上僱主需另定休息日予僱員休息,但假如僱主已向 閣下額外支付一筆相等於一日的工資,即僱員已獲得補償,是無法再作追討的。
當然,假若僱主就 閣下休息日工作,並無另定休息日或作額外工資補償,則僱員有權追討近6年的受損權益。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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