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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扣佣金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May 28, 2018, 16:50 (2843 天前) @ CENG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

按法例,佣金為工資的一部份。當然,如何計算或領取資格要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就 閣下個案,假設 閣下每簽下一單,就可獲得佣金,而結算日則以發票日期為準! 這裏僱傭雙方的爭議點在於佣金生效日。
假若佣金是以簽單日為生效日,僱員事後離職,但僱主仍需計算佣金予該僱員。相反,是以完工及發票日期為生效日,如僱員事前已離職,則有機會無法獲得佣金。當然,這一爭議最終可能需要透過勞資審裁處等法律途徑方能獲得解決。

由於資料不足,請進一步提供資料方能準確解答,如合約內容。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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