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
謝謝查詢。 閣下所表示無駕照下出車禍除可能涉及刑事罪行外,按《僱傭條例》,如僱員不適宜工作是因其嚴重和故意的不當行為所導致,僱主無須就任何病假日付給僱員疾病津貼。
問題1:《僱員補償條例》、《僱傭條例》並無“職災”條文,而一般情況下,上班途中或放工後不屬於工作期間,遇到意外受傷不可視作工傷。當然,有幾個情況屬例外, 例如:僱員因工作關係,正在駕駛或操作由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其居所及工作地點的直接途中,詳情請參考《僱員補償條例》。
問題2:請參考上文第一段。當然,入職首12個月,每工作滿一個月,可累積有薪病假2天,從第13個月開始,每滿一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累積上限總數120天。病假要享五分之四薪酬,還要達到病假是連續性4天或以上,並要有病假紙等三項條件。
問題3:《僱傭條例》並無“留職停薪”相關條文,這屬於僱傭雙方的協議範圍,而按法例僱主在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僱員乃屬違法,但無薪病假並在此法例範圍中。
法例詳文: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EO_guide_full.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