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假
謝謝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假如:
(1) 僱員連續4星期內,不獲僱住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日數*總和的一半,可視作被停工。 或
(2) 在連續26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可視作被停工。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一旦停工成立,可視僱主解僱僱員,僱員有權向僱主追討解僱補償。包括: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代通知金、未放取或按比例的年假薪酬等。請特別留意,若僱員自行辭職,是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65歲因年老辭職除外)。
當然, 閣下個案指出僱主每月只要求員工放取兩星期的無薪假,可能避過上文第一段的第(1)點的法例規定,至於是否避過第(2)點則要 閣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停工的定義: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只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