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早退要求員工先睇醫生再收工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只有疾病津貼、有薪病假累積、病假醫生證明書*(病假紙)等有明文規定,至於病假程序並無相關條文,故要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法例詳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假若員工不適要請病假診症,一般來講,只需通知上司或僱主,再於就診時要求醫生開納病假紙,痊癒復工後向僱主遞交病假紙即可,簡單來說病假是無須僱主批准,而是醫生根據病人病況決定是否給予病假。而“再翻公司打卡出示醫生紙再可以打卡收工”這一程序,我們認為是不合情理的,公司應予以改善。
*醫生證明書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 損傷性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