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信疑問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至於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相關規定字眼是『不少於7天』、『不少於一個月』,所以是否一定要於5月31日才遞辭職信,這方面 閣下可考慮清楚。至於『有咩方法可以令到我“遞到信”』,上文已指出合約可以“口頭”形式定立,只要 閣下確認對方清楚收到並知悉你的辭職意向,而方法則 閣下可因應自身狀況決定。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