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遞信問題
本人公司如要離職需要3個月通知期,我在3月16日遞信,我信上寫左last day係6月30日,係多過個通知期既,但我依家後悔,想計足3個月走,即是6月15日,如果我想決定呢個日子走,公司有無權唔畀我早點走?(因我遞信係寫6月30日),同埋想知自己改唔改得,謝謝
本人公司如要離職需要3個月通知期,我在3月16日遞信,我信上寫左last day係6月30日,係多過個通知期既,但我依家後悔,想計足3個月走,即是6月15日,如果我想決定呢個日子走,公司有無權唔畀我早點走?(因我遞信係寫6月30日),同埋想知自己改唔改得,謝謝
絕對有權
謝謝查詢,《僱傭條例》中針對通知期的使用字眼是“不少於”, 法例詳情: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而 閣下遞信時所寫的通知期比合約規定多出約兩星期,若當時公司同意,沒有反對,即達成雙方協定,是可以成為有效合約(口頭)。 閣下中途想改變協定,同樣需要雙方同意。假若公司不同意,而 閣下又堅持6月15日離職,公司有權根據 閣下起初的離職信所協定的內容,向你追討約兩星期的代通知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陳小姐/邱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