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出糧定義及出糧方法
公司以支票方式出糧,每次必須同事簽收再自行入票,有以下問題
1. 勞工處有沒有特別表明有關薪金支票須以什麼方式發給員工?
1.1如於第七日放工後,才把薪金支票放於員工位,是可以嘛?
1.2如他以電郵通知員工可領取薪金支票,又是否代表已出糧?還是以簽收日子為準?
2. 遲出糧,是指員正式簽收日?還是其他定位?
公司以支票方式出糧,每次必須同事簽收再自行入票,有以下問題
1. 勞工處有沒有特別表明有關薪金支票須以什麼方式發給員工?
1.1如於第七日放工後,才把薪金支票放於員工位,是可以嘛?
1.2如他以電郵通知員工可領取薪金支票,又是否代表已出糧?還是以簽收日子為準?
2. 遲出糧,是指員正式簽收日?還是其他定位?
公司以支票方式出糧,每次必須同事簽收再自行入票,有以下問題
1. 勞工處有沒有特別表明有關薪金支票須以什麼方式發給員工?
無
1.1如於第七日放工後,才把薪金支票放於員工位,是可以嘛?
可以
1.2如他以電郵通知員工可領取薪金支票,又是否代表已出糧?還是以簽收日子為準?
是已出糧
2. 遲出糧,是指員正式簽收日?還是其他定位?
終止日期後七天內
問題1回應:法例並無規定僱主應以什麼方式發放工資,僱主只需於工資期最後一天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僱員,即無違法。法例詳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問題2回應:這個問題需 閣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一般來說是可以的,但期票除外,因為法例規定是七天內,而非七天內的上班時間內。
問題3回應:這個問題需 閣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假若僱主即日發出電郵表示即日可發放工資支票,則並無違法,當然僱員是否即日前往領取則屬僱員個人行為。相反,假設僱主電郵是指十天後才能領取工資支票,則違返了法例的規定。
問題4的回應:根據《僱傭條例》,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您好,
想請問一下,公司出糧日為每月之7號, 因個別銀行有早遲一天之差的出糧日期, 但6號當天因公司會計出現問題, 出左原定一份糧之三分之一, 然後因為六,日假期, 需要星期一即10號, 上司才向會計部反映到出錯糧, 按照此事, 是否公司的責任, 而暫時未知需要處理多長時間, 他們才會出返餘下三分之二的糧。如果遇到此情況, 作為僱員可以怎樣處理, 方法或途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