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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薪金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June 05, 2018, 16:34 (2835 天前) @ Ma kwok chun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 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就 閣下個案,工資支付日應為合約終止日,即2018年5月12日,而按法例要求僱主需於5月19日或之前支付工資或相關補償,否則違法。建議 閣下先向僱主表達法例的要求,避免違法。如有需要時才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等法律途徑追討。

僱主如果未能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 天內支付工資,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僱員。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 萬元及監禁3 年。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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