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多1個月薪金
公司請了一位員工, 她已經簽了僱佣合約,但之後她覺得合約條款未如理想,告知我司她拒絕僱佣合約,她沒有上班的。
但因為我司會計部的出錯,照出了1糧給這位員工,我司作出追討,這位員工一開始話會將那筆錢退回給我司,我地向銀行作出申請,銀行聯絡對方, 但她拒絕了。之後電話不通, 訊息也不回,想請問有沒有條例或指引顯示這個情況可以控告對方??
公司請了一位員工, 她已經簽了僱佣合約,但之後她覺得合約條款未如理想,告知我司她拒絕僱佣合約,她沒有上班的。
但因為我司會計部的出錯,照出了1糧給這位員工,我司作出追討,這位員工一開始話會將那筆錢退回給我司,我地向銀行作出申請,銀行聯絡對方, 但她拒絕了。之後電話不通, 訊息也不回,想請問有沒有條例或指引顯示這個情況可以控告對方??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 閣下提及的情況, 貴公司與該名「員工」應未有構成任何僱僱關係,《僱傭條例》應不適用。如需就以上個案進行追索,建議可以「債務」為追討理由,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求助,或者民事索償等途徑。
有關相關資訊內容,請參考:http://www.judiciary.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sc.htm 或致電 2877 4068 查詢。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