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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June 07, 2018, 17:02 (2833 天前) @ C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中只有針對『休息日、法定假日及年假的安排』等條文,但無正常工作日的編更安排條文,故要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法例詳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法例將休息日分為“固定休息日”及“非固定休息日”兩類,後者按法例是僱主須在每月開始前將該月內各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口頭通知、書面通知或張貼僱員該月休假表均可。

就 閣下的個案,我們建議 閣下可向僱主表明法例對休息日安排的規定,對編更做出合法合理及合情的更表,而非給難題予僱員。

當然,基於資料不足,我們只能假設『放假』是指休息日,如需準確解答請進一步提供資料。如有需要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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