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ck Leave After Resign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病假如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就 閣下提及的資料,該僱員的每次病假是一至二天,這不符合法例連續性4天的規定,是無法獲得疾病津貼的。
除非, 貴公司的僱傭合約的病假條款優越過上文法例,如合約規定凡僱員病假均可獲得五分之四疾病津貼或全薪。這情況下,僱主是要根據合約條款支付病假工資予僱員。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