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遞信問題
謝謝查詢,《僱傭條例》中針對通知期的使用字眼是“不少於”, 法例詳情: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而 閣下遞信時所寫的通知期比合約規定多出約兩星期,若當時公司同意,沒有反對,即達成雙方協定,是可以成為有效合約(口頭)。 閣下中途想改變協定,同樣需要雙方同意。假若公司不同意,而 閣下又堅持6月15日離職,公司有權根據 閣下起初的離職信所協定的內容,向你追討約兩星期的代通知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陳小姐/邱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