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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間, 公司遣散或清盤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June 08, 2018, 13:31 (2834 天前) @ JESSICA

多謝 閣下查詢。由於資料不清晰,如需準確解答請提供更多資料,如工資資料?本會提供以下法例供閣下參考。

按《僱僱條例》,如懷孕僱員(1)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2)並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爲止,不得解僱該僱員。不過,僱主只可在以下情況下解僱懷孕僱員:
 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或
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 12 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假如僱主不合法不合理解僱懷孕僱員,除可能被檢控外,還需支付下列款項給僱員:
1. 解僱代通知金;
2. 一筆相等於1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3. 假如僱員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僱員10星期產假薪酬(正常工資的4/5)。

當然,如公司清盤,僱員可以到勞工處登記,再個案轉介到勞資審裁處,經法庭判令以啟動申請破產欠薪保障程序。僱員有權在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下,從基金獲得墊支的特惠款項包括:
(一) 欠薪(上限36,000元)
(二) 代通知金(上限22,500元)
(三) 遣散費(上限首50,000元,另加餘額的50%)
(四) 未放年假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上限10,500元)
法例詳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sd/PWIO%20guide_tc.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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