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中並無『借糧』的條文,只有「扣薪」條文,如:
3.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6. 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僱員的書面同意;
法例詳見: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按上文法例,僱主是可以借款項給僱員,但就『利息』並無規定,故要看勞資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就預支工資會否存有利息。事實上,法例亦有規定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
而就閣下個案, 貴公司收取五厘利息做法可理解該筆款項已非純預支工資,而是一種貸款形式,假若 閣下跟公司簽定的借款合約(知悉亦接納)並屬私人債務,某程度上是超出了《僱傭條例》範圍,故是否接納公司借款條件 閣下需考慮自身各項因素後決定。
當然,我們建議 閣下嚐試向公司建議可否採用上文法例第3點預支工資的做法,每月扣減工資方案作償還。
如需準確解答,請提供更多資料。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