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假設6月15日公司以1個月代通知金及支付遣散費即時解僱 閣下,即該日後 閣下理論上已非該公司僱員。工作交接一般應是僱主在僱員正式離職前*作好安排,而非解僱後,原因乃是僱員有權拒絕該項要求。
*即在職期間
假若即時解僱後,僱主仍有需要作工作交接安排,而前僱員亦同意協助,則雙方可達成一個協議,包括該工作交接期間的工資如何計算,甚至僱主考慮順延解僱日期。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