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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假期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June 13, 2018, 11:14 (2829 天前) @ Raymond

謝謝你的題問.

首先,需要了解雇員合約有否定明休紅日假還是勞工假? 根據勞工法列,假如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如僱主僱員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天前後的期間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
假如你的合約定明放紅日假,4月5日理應另補假期,但如合約定明休法定勞工假期那4月2日復活節不包括在內。

另新年放2星期大假安排;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年假日數不超過10天 - 可將不多於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年假日數超過10天 - 最少連續發放7 天年假,餘下的年
雙方同意下,僱主是有權安排指定日子發放僱員年假,但由於問題沒有說明於2個星期當中所超出7日年假的安排,未能完全解答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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