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病假
謝謝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問題1:當病假與休息日重叠時,該日視作休息日,至於有否『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則視合約規定休息日是否有薪而定,而僱主亦不需補病假。
以下假設有薪休息日,這裏可能要以例子說明一下,如週六、日出五分之四工資是表示病假仍屬連續性四天;相反,如週六、日出全薪,則表示病假非是連續性四天,即變成週四、五屬無薪病假日,週六、日享全薪。
問題2:閣下提及「我放哂啲假」,由於資料不清晰故無法準確解答。我們只能假設「我放哂啲假」是指 閣下已用完所有累積的有薪病假日,所以放取的病假均屬無薪病假日。
不過,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假設星期六是有薪休息日,則 閣下可參考問題1的例子,只向僱主請星期三至五的三天病假,星期六則按正常休息。
法例詳情: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