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tuity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主在終止僱傭合約或當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到期時,應支付解僱補償,補償視乎僱員的受僱期、僱傭合約的條款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問題1回應:閣下提及的應是約滿酬金(Gratuity),可視為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之一(上文第六點)。閣下合約中的 前句“On satisfactory completion of your agreement”為 後句 “you will be paid a contract graduity of XX% of your basic salary earned during the agreement period” 的充份條件。這裏假設 閣下完成了該合約指定的任職期,就可獲得約滿酬金(Gratuity),因為合約條款中並無約滿酬金屬賞贈性質或隨僱主酌情發放的款項。當然,僱主應就“satisfactory”給予清晰的標準,避免爭議。
問題2回應: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解僱補償。僱主須在接獲僱員所發追討遣散費的通知後 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