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中並沒有任何膳食時間的條文,故要按照 閣下和僱主簽訂的僱傭合約或者雙方達成的協定處理。假如 閣下8小時工作中膳食時間規定是半小時,該時段僱主理應不可強逼僱員工作,因為《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亦規定,每名僱主均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至於調動用膳時間,則應由勞資雙方作出溝通並達成新協議。工會認為僱主有責任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其中包括為僱員作適當的休息及膳食安排。如不為長時間工作的僱員安排膳食或休息時間是不人道及不合理的行為。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