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解顧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除「特定情況*」外,不論是僱主或僱員,只要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均可終止僱傭合約,結束其僱傭關係。
*有關相關條例內容,請參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因此,假如「3個月」是 閣下合約所訂的通知期,則僱主之解僱行為不屬違法。然而,因應僱主的解僱行為, 閣下有權獲得長期服務金#,按比例年假或年終酬金(如適用),法例詳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長期服務金需與MPF作對沖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