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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不准放年假,年假薪金計法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June 19, 2018, 16:29 (2823 天前) @ Eric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在受僱每滿12個月後累積的年假,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當然,僱主制訂年假發放規則,如僱員不能持續累積年假是可以的,只要規定或條款,沒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

就 閣下個案,僱員根據規則申請6月或之前放取有薪年假,而僱主不批准兼扣減年假,這是違法的,因為僱員並非沒有申請放取,更沒有自願放棄休取年假。

按法例,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至於年假薪酬,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即終止合約日前的『12個月總工資 / 365天』,當然在計算平均工資時,需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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