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退修安排,強制員工到離島地區,並超過工作時間,算犯法嗎?
公司來年退修會決定於離島地區舉行,並要求員工需要於比上班時間早2小時以上到達上船地點,並安排於比下班時間遲3小時的時間上船離開,無形要員工加班。
是次地點並沒有向員工詢問意願,請問是否犯法?
員工可循甚麼途徑 或用甚麼依據表達不滿及拒絕呢?
公司來年退修會決定於離島地區舉行,並要求員工需要於比上班時間早2小時以上到達上船地點,並安排於比下班時間遲3小時的時間上船離開,無形要員工加班。
是次地點並沒有向員工詢問意願,請問是否犯法?
員工可循甚麼途徑 或用甚麼依據表達不滿及拒絕呢?
公司來年退修會決定於離島地區舉行,並要求員工需要於比上班時間早2小時以上到達上船地點,並安排於比下班時間遲3小時的時間上船離開,無形要員工加班。
是次地點並沒有向員工詢問意願,請問是否犯法?
員工可循甚麼途徑 或用甚麼依據表達不滿及拒絕呢?
1. 唔犯法
2. 請病假事假
有沒犯法,我不敢說。
個人理解,你可先參考下自己的僱傭合約有冇相關外出工作的條文?
如果覺得得不到合理待遇,可以試下向上司反映,最壞的情況就大不了辭工。
因到底是來年的事,你有大把時間考慮不是?
有句名言:要麼狠,要麼忍,要麼滾,瀟灑一些
多謝 閣下查詢。資料不足,故謹回覆如下。
首先,《僱傭條例》一無法定工時上限,二無「退修會」安排,故一切關於「退修會」安排全部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
其次,「退修會」性質不明,故請閣下提供更多資訊。假設「退修會」並非一個恆常性項目,而是特殊、偶發性項目(例如一年一次),相對於一位員工於公司任職的受僱期而言是較短的時間及安排,僱員難以用《僱傭條例》「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為由控告公司。
另外,本會關注有關「退修會」安排雙方的溝通過程。若勞資雙方能夠在坦誠、友好氣氛下進行協商,那是最為理想的。假如 貴機構安排的「退修會」是在休息日進行,可視為休息日加班,僱主需要作出相應補假安排。
按《僱傭條例》,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24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
休息日強迫工作
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如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另定休息日予僱員。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僱主並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48小時內通知僱員另定休息日的日期。
以和平、理性、務實為主,在良好氣氛、互相尊重前提下,向公司表達意見,可以取得最大效果;例如職員會議、聯署活動向資方反映意見亦是可取選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