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資料不足,故請 閣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
按《僱傭條例》,僱傭合約當中無試用期,或者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通知期,則不少於1個月通知。假若公司已給予 閣下1個月的通知期,而 閣下想提早離職,是可以向公司支付代通知金即時終止僱傭關係。
至於 閣下指出「公司冇病假,只用大假扣病假」,這裏是指無薪病假嗎? 按法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法例詳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按上文法例,假若病假屬僱員符合資格領取五分之四疾病津貼的有薪病假,則僱主不可以以年假替代有薪病假,否則違犯《僱傭條例》。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