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閣下需要提供貴公司「工資期」資料,我會方可準確回覆,鑑於資料不足,故回覆如下。
按《僱傭條例》:
第22條「工資期」
根據僱傭合約須支付工資的工資期須當作為1個月,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第23條「工資的支付日期」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支付。
第31條「僱主在無合理理由自信可付給工資的情況下不得訂立僱傭合約」
(1) 任何人,除非有合理理由自信會有能力在到期支付時付給所有根據僱傭合約須到期支付的工資,否則不得以僱主身分訂立、續訂或繼續任何僱傭合約。
(2) 僱主如不再有合理理由自信會有能力在到期支付時付給所有根據僱傭合約須到期支付的工資,須隨即採取一切必需步驟,按照僱傭合約的條款終止合約。
假如 貴公司的合約/僱傭條件從未明示、暗示、書面、口頭提及「工資期」,則須以法律條文為據。如情況屢見不鮮而公司無合理解釋及補救,則僱員有權按法律賦權向僱主追討拖欠工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