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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June 22, 2018, 15:25 (2820 天前) @ Chu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

至於超時工作(O.T.)要被納入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須為固定性 或者 在過去12個月內平均款額不低於僱員在同期的平均月薪的20%,假若 閣下加班非固定性,亦沒有超過月薪20%,則不包括在工資之內。

車費(交通)津貼假設屬固定性,則可包括在工資之內。相反,如屬非經常性的車費(交通)津貼,則不包括在工資之內,當然這裏需 閣下提供進一步資料方能解答。另外,年終酬金或屬賞贈性質 / 酌情發給的年底花紅,亦不包括在工資之內。

法例詳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就按比例年假問題,根據《僱傭條例》,年假計算上假如出現少數點則進位計算,即不足1天,亦作1整天計算。因此,僱主應扣除 閣下2天的薪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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