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由於資料不足,有欠清晰,謹覆如下。
按照《僱傭條例》,年終酬金是指根據僱傭合約訂明每年發放的酬金,包括雙糧、第13個月糧、年尾花紅等,但不包括屬賞贈性質或隨僱主酌情發放的款項。
部分年終酬金
僱員在一個酬金期內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3 個月,可按比例獲部分年終酬金,但須要符合以下條件:
• 在酬金期滿後仍然繼續受僱;或
• 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另外《僱傭條例》亦有說明,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結合兩閣下情況,發問「應該點」及行動前,有兩需要留意:
1) 即使5月3日已是酬金期內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3 個月的時間,但因為僱員是自己辭職,故按法例所示,是不符合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的條件而發獲部分年終酬金的。
2) 就「僱主亦有先例比辭職員工」一事,閣下需要再三求證,是出於酌情給付抑或已經有關行為已經成為公司政策、僱傭條件俗成習慣的一部分。
假如閣下掌握充分證據(文件證供、時間證供、環境證供等)以支持閣下說法,則可考慮到勞工處落案申索。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