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大批裁員,如剛好懷孕,公司仍可裁走懷孕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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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僱傭條例》規定,如懷孕僱員符合以下的條件,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爲止,不得解僱該僱員﹕
1. 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2. 僱員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如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懷孕通知予僱主。在這情況下,僱主須撤回解僱該僱員的決定。
僱主只可在以下情況下解僱懷孕僱員:
1)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或
2)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 12 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違例與罰則
除上述特殊情況外,僱主解僱懷孕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
罰款10 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7 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僱
員:
1. 解僱代通知金;
2. 一筆相等於 1 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3. 假如僱員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僱員10
星期產假薪酬。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