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散工追討欠薪
多謝 閣下查詢。資料不足,謹覆如下: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如果沒有能力支付工資,須立即根據僱傭合約的規定,終止與該僱員的合約。
僱員如果超過 1 個月仍未獲發已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僱主須支付僱員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爲避免爭議,僱員在行使這條文所賦予的權利時,應先向僱主表明他的決定。
【建造業中代償工資的責任】
建築及營造行業的總承判商、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大判)須負責代其屬
下的次承判商或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判頭)支付該判頭拖欠僱員的工資,但以欠薪期間最初
的2 個月工資爲限。
僱員如遇判頭拖欠薪金,須於工資到期後60 天內 (或勞工處處長批准不超過90 天的額外期
間內),以書面通知總承判商或主要指定次承判商。通知書須包括以下資料:
1. 僱員的姓名、地址
2. 直接判頭的姓名、地址
3. 受僱地點
4. 與應得工資有關的工作詳情
5. 欠薪的期間和數目
大判須在接獲通知書後 30 天內支付工資。大判亦可要求該項工程的其他前判次承判商或前
判指定次承判商分擔責任。
大判是以墊支形式代僱員的直屬判頭支付欠薪,所支付的欠薪可被視爲該判頭拖欠大判的債
務,大判可循民事錢債程序追討該判頭。
假如閣外所言為真,剛需要到勞工處就僱主拖欠薪金以及短付強積金進行申索。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