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假期年年假計算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關於有薪年假的計算方法以及例子,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當中的例子
【例】共同假期年:201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僱員開始受僱日期:2010 年 9 月 1 日
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 122* ÷ 365 × 7 = 2.34 天(進位至 3 天) (* 122 是由 2010 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的日數)
僱員可選擇在 2011 年內放這 3 天年假,或將之與 2011 年可享有的 7 天年 假合併(共 10 天),在 2012 年內享用。
故此,閣下自上一個假期年可帶到2018年可放取的年假為10天。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