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資料不足,謹覆下。
按《僱傭條例》,有關年終酬金的規定,適用於按連續性合約受僱,而僱傭合約內(包括口頭或書面、明言或暗示)訂明可享有年終酬金的僱員。年終酬金是指根據僱傭合約訂明每年發放的酬金,包括雙糧、第13個月糧、年尾花紅等,但不包括屬賞贈性質或隨僱主酌情發放的款項。凡於1997年6月27日後所訂立的僱傭合約,除非合約中有相反的書面條款或條件,否則便推定每年發給僱員的酬金或花紅不屬賞贈性質和不是隨僱主酌情付給的。僱員以連續性合約受僱滿整個酬金期,便可獲得年終酬金。酬金期應根據僱傭合約內指明的期間,如果沒有指定,則以農曆年度計算。
Q1. 一份僱傭合約是可以聲明不包含每年發放酬金的。
Q2. 僱主已明示酬金為酌情給付;即給付予員工是行駛酌情權;沒有行駛酌情權是不給付的。
當然,就閣下Q2提問,可以有更深層次思考,僱主在關於年終酬金的發放是否公司本身已存在一套客觀、清晰、可以量化的套明標準供員工參考,努力達成業積目標以爭取酬金,那是工會關心的問題。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