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若僱員因工傷不能工作超過24個月或超過由區域法院批准的延長期限(延長期限以不超過12個月為限),僱主將無責任繼續支付按期付款。
而勞工處一般乃是待工傷病假完結 或 24個月後,才會發出「補償評估證明書」,一旦發出代表工傷病假完結*,僱員不能再享有五分之四的工傷病假錢。假若之後仍有就醫並取得病假紙則要按《僱傭條例》疾病津貼的規定,即是變為病假,而非工傷病假,法例條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法院延長期限除外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