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入院
請問我於20180530申請辭職,離職日應為20180629,但我因病於20180627入院並做手術,假紙由20180627-20180714, 公司需支付整個病假期的薪金嗎? 謝謝
請問我於20180530申請辭職,離職日應為20180629,但我因病於20180627入院並做手術,假紙由20180627-20180714, 公司需支付整個病假期的薪金嗎? 謝謝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通知期期間僱員仍是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員工,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但 閣下需注意,因 閣下最後工作為2018年6月29日,代表其後的日子 閣下已與僱主終止僱傭關係,即第4天(6月30日) 閣下已非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員工,所以病假是不符合連續性4天的規定*,自然不用享有疾病津貼。
*假設 閣下公司對病假是按《僱傭條例》處理,而非優於法例
當然,我們認為僱主可彈性或酌情處理,發放該三天的疾病津貼以保持良好的僱傭關係。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