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問題
本人是全職五天工作。5月16日提交了離職信,信裡寫了最後工作天為6月31日。後來經雙方協議,把最後工作天為提前為6月16日(周6)。但收到的6月薪酬卻只有15天的工資。請問公司是否有觸犯勞工法例?
本人是全職五天工作。5月16日提交了離職信,信裡寫了最後工作天為6月31日。後來經雙方協議,把最後工作天為提前為6月16日(周6)。但收到的6月薪酬卻只有15天的工資。請問公司是否有觸犯勞工法例?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由於 閣下並無提供雙方協議的更多資料,我們只能作一假設。假設合約規定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期為一個月,而雙方又達成協議把通知期由5月16日至6月31日改為5月16日至6月16日。
就以上情況,公司支付6月1日至16日的工資予 閣下無違反法例,又符合合約對通知期的規定,究其原因乃是更改並非僱主單方面作出,而是雙方的共識,所以未必能指控僱主提早終止僱傭關係而需賠償代通知金。當然,如僱主只支付6月1日至15日工資,則仍拖欠 閣下1日工資*。
*假設周六、日為休息日並且有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