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長期兼職,辭職需要多少通知期?
多謝 閣下的查詢。由於資料不足,請 閣下提供『兼職工作的天數及時數』、『是否符合4.1.18』方能準確解答。現只能提供下列法例資料供你參考:
根據《僱傭條例》,為僱主工作滿4個星期,每個星期不少於18個小時工作,即為連續性合約(4.1.18)。假如 閣下工作符合4.1.18的規定,而合約又無明確規定通知期,根據法例則需給予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期,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相反,假若 閣下是無試用期 / 完成試用期的非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則為議定的期限。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