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工合約出糧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
《僱傭條例》適用於所有僱員,但不適用於下列人士:
1. 僱主家屬並與僱主同住的僱員;
2.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所界定的僱員;
3. 根據《商船(海員)條例》所指的船員協議而服務的人,或在並非 於香港註冊的船上服務的人; 4. 按照《學徒制度條例》註冊的學徒,但《僱傭條例》內的若干規定 仍適用。 所有《僱傭條例》適用的僱員,不論其工作時數,都享有條例下的一些基 本保障,例如工資的支付、扣薪的限制及法定假日的給予等。 僱員如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便可享有更多權益,例如休息日、有薪 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
閣下表示『暑期工合約由7月中到22/8,一個星期返13個鐘』。雖然不符合《僱傭條例》當中「4.1.18」連續性契約的規定。但仍可以按《僱傭條例》而得到工資保障*。
*所有《僱傭條例》適用的僱員,不論其工作時數,都享有條例下的一些基本保障,例如工資的支付、扣薪的限制及法定假日的給予等。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工資,如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但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 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