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現回覆如下:
Q1. 按《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而休息日重疊病假,該日視作休息日,是否有疾病津貼則視乎合約規定休息日是否有薪而定,僱主亦不需另補病假。
按上文,假設 閣下受僱6個月已累積12天有薪病假,而6月4-7日病假中,有一無薪休息日,不過病假先於休息日開始,故病假仍屬連續性4天的範疇。所以,6月4、6、7三日 閣下均可享有疾病津貼,6月5日則無薪。
Q2. 《僱傭條例》中並沒有與颱風等惡劣天氣相關的條文,不過勞工處有《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就惡劣天氣的工時、工資及津貼等有建議指引,但最終要以勞資雙方協定為準! (*此守則只屬指引,並不具法律效力。)
指引:工資的扣除
颱風和暴雨都是自然災害,即使事先未有訂明工作安排,但僱員由於惡劣\天氣或因不受控制的因素影響而缺勤,僱主不應扣除他們的工資。同樣,他們的勤工獎也不應受到影響。
對於那些須按訂明的工作安排上班但缺勤或遲到的僱員,僱主不應不問情由地扣除他們的工資,而須了解原因,並考慮每宗個案的獨特情況。
雖有上述指引,但 閣下屬日薪僱員,而合約又早已事先訂明「當八號或以上風球懸掛時 及 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僱員無需上班 及 無薪」,僱主的做法並無違法。
Q3. 按照《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如果僱員已開始工作,但中途因惡劣天氣而須停工,則勞資雙方需就停工的時間,是否計算為工作時數及發薪安排進行協定。就此說法, 閣下1小時上班時間應獲得按比例薪酬,而非全部無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