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閣下查詢。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 連續性合約」(4.1.18),不論該職位稱呼是全職、兼職、散工或時薪等。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 7 天遞增至最高 14 天。
至於法定假日(勞工假)*,則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12天法定假日。而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如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法定假日薪酬。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僱傭條例只有法定假日條文,並無公眾假期條文,故公眾假期要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