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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一問

by new man, Friday, July 06, 2018, 17:44 (2806 天前)

合約內寫試用期由入職日起計為三個月,而於試用期第一個月內可隨時終止僱傭關係,第二個月後就須給不少於七天的通知期,但合約訂立的日子比合約期正式開始的時間早4日,人事部的同事當天與我簽合約時是稱「現在替你辦入職手續」,員工證件等也是當天給我的,若我要在合約期滿一月(即30日)前、合約訂立滿一月後(因辦公室假日不開,無法及時於合約期滿一月前交辭呈)通知終止合約,這樣算是試用期滿一個月了嗎?我能否即時辭職而不給予七日通知期嗎?謝謝。

試用期一問

by new man, Friday, July 06, 2018, 17:49 (2806 天前) @ new man

對不起,更正一下,是無法在合約訂立滿一月前交辭職通知予人事部。

試用期一問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July 20, 2018, 09:21 (2792 天前) @ new man

多謝閣下查詢。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入職日期應以『正式開始工作日*』為準,雖然《僱傭條例》規定試用期第一個月內可隨時終止僱傭關係,無須通知期,但僱員有責任於在合理時間內通知僱主/上司,且確認對方收到並清楚明白 閣下的辭職訊息,而通知方式可書面或口頭形式。
*指僱主有支付工資的日子

當然,假如在試用期第一個月最後一天為休息日或假期,建議僱員應提早通知僱主/上司離職的決定,以免自己權利受損。一旦受僱滿一個月,是要按合約或法例規定,給予通知期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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