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司簽了3年約
多謝 閣下的查詢。由於資料不足,謹回答如下﹕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在以下情況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1.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2. 受僱主苛待;或
3. 已為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5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除非僱員在以上情況下終止僱傭合約,否則在不抵觸《僱傭條例》的情況下,僱主及僱員需根據雙方訂立的連續性合約上列明的終止合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