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中並沒有規定兼職報更的條文,此等決定權屬公司內部行政所有,或受僱傭合約規定。當然,假設 閣下兼職屬連續性合約*,並受僱滿24個月或以上,符合下列其中一項可被視為『停工』遭遺散,即有權追討法定權益。
•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 在連續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