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醫院產檢只提供到診紙可否當病假?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每一天,如有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可作病假計算。在這種情況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如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相等於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一般情況下,「到診紙」並無「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以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的功能,故作為申請病假的證明文件是不適用的,但『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除外*。
相關法例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按法例,到診紙並不具備病假紙的功能,這裏是假設僱主一般都會接納到診紙作為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的病假證明,但要留意如需享五分之四疾病津貼,則必須提供病假紙及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