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您的查詢,關於第一條問題,首先想請問你當天有否就診,並取得註冊醫生開納的醫生病假證明*(病假紙)交回公司? 如有則屬病假#,僱主不可以下月的假日作替代,否則違法。
相反,假如 閣下沒有醫生開納的病假紙,則有機會被公司以曠工處理,並被扣減當日薪酬。以此狀況,是否可以以下月假日替代則要由僱傭雙方達成協定為準! 僱主不可以單方面作出另定假日的決定,法例詳閱: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醫生證明書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病假有薪與否,請閱法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至於問題二,勤工奬的發放條款需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的內容為準! 請告知勤工獎合約內容方能準確解答。如僱員缺勤(遲到),法例是容許僱主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假若僱主已扣減遲到薪金,即無權要求僱員補償工時。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