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天工作週及醫療津貼
多謝 閣下的查詢。 閣下指出離職日期*是7月13日(星期五),該日雙方已正式終止了僱傭關係,僱主當然不用支付7月14日(星期六)的工資予 閣下。
*最後工作日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 個月內每服務滿1 個月,便可累積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 個月可累積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 天。
就 閣下提及的資料,假設 閣下未受僱滿1個月因病請假,在未有累積有薪病假,甚至病假不足連續性4天情況下,自然不能享有疾病津貼,稱為無薪病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