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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寫明雙方三個月通知,但昨天主動去問才告知不續約

by LSS @, Thursday, July 12, 2018, 10:52 (2800 天前)

本人為一名合約教師,已在該校工作一年。現有兩個疑,誠請指教


1. 合約中列明
「停職或離取的通知限期:
由法團校董會提出 - 在試用期後提出,須給予教師三個用通知或一個月薪酬的代通知金。」

合約到31/8/2018,其間校方無主動討論續約與否事宜,昨天本人找校長討論,其指不續約。請問校方是否需給予一個月薪酬的代通知金。


2. 合約中列明
「停職或離取的通知限期:
法團校董會如認為儘管已經給予予適當的口頭及書面警告,有關教師的工作表現仍未令人滿意,則可循有關《資助則例》內相關附錄所載程序終止其服務。」

本人昨問校長不續約原因,其指出為工作不夠主動,惟整年過中不曾收到任何口頭和書面警告,而校長更指出學校沒有書面警告這東西。請問校是否可以「工作不夠主動」來不續約?

非常感謝

合約寫明雙方三個月通知,但昨天主動去問才告知不續約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July 20, 2018, 14:43 (2792 天前) @ LSS

多謝 閣下的查詢。

問題1:根據《僱傭條例》在僱員入職前,僱主必須向他詳細說明僱用條件,包括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就 閣下的個案, 閣下於簽約時已知悉合約到期日為2018年8月31日,即合約制。

簡單來說,入職時僱主已作合約終止的通知期,所以校方不需要給予三個月通知期或一個月薪酬的代通知金,此條文乃是用於2018年8月31日或之前僱傭任何一方需『提前終止合約』時需遵守的規定。

問題2:有關《資助則例》屬公務員事務範疇。事實上,合約制續約與否是以僱主/公司的業務需要而定,《僱傭條例》中亦只有(1)『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如受僱期不少於24個月可獲遺散費;(2)『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如受僱期不少於5年可獲長期服務金。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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