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按最低工資發放離職薪酬
本人底薪為$12000,另有佣金,每星期休息一日,沒有簽署合約, 因為同公司因私事鬧翻而於本月12日離職(共上班10日,2個休息日),理論上離職時應收薪金為月薪/31日 x 12日,但僱主卻以最低工資$34.5x每日10小時x9日出糧給我,請問這樣是否合法?
本人底薪為$12000,另有佣金,每星期休息一日,沒有簽署合約, 因為同公司因私事鬧翻而於本月12日離職(共上班10日,2個休息日),理論上離職時應收薪金為月薪/31日 x 12日,但僱主卻以最低工資$34.5x每日10小時x9日出糧給我,請問這樣是否合法?
多謝 閣下的查詢。就算 閣下沒有和僱主以書本形式簽訂合約,《僱傭條例》所賦於 閣下的權益並不受影響。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閣下提及的佣金,如佣金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則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須予以剔除;相反則要納入工資的一部份。而休息日為無薪,日數亦應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相反則要納入計算。
假設 閣下工資是底薪加佣金,計算當月工資公式為:當月底薪+佣金 除以 當月日數* 乘 上班日及有薪休息日日數。
*假設休息日有薪
本會建議 閣下向僱主查詢,為何上班日數為10天,薪金結算只有9天,甚至以最低工資作結算,以及釐清休息日是否屬有薪。這裏假設 閣下休息日無薪,法定假日因未受僱滿三個月無薪,則可計算出為何有9天這個數字(12天 – 2天休息日 – 1天法定假日 = 9天)。當然,閣下如有需要,可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追索欠薪,但 閣下須親臨勞資關係科或審裁處登記。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