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完成試用期的連續合約,在僱傭合約沒有明確規定通知期的情況下,提出終止合約一方須給予另一方不少於1個月通知期。因此, 閣下須給予僱主1個月的通知期。根據《僱傭條例》,一個「月」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直至:
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 (如2月13日至3月12日)
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 (如 1 月 30 日至 2 月最後一日)
如發出通知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 (如 2 月最後一日至 3 月 31 日)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