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即 閣下的年假可於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放取。
工傷期間 閣下仍屬受僱,僱主是要計算年資的,同時享有法定權益,如年假計算,即2018年6月1日或之後 閣下可享有7天年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