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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辭職員工突然提早離職

by Charles Tang @, 九龍葵涌, Wednesday, October 23, 2013, 04:35 (4517 天前)

本人有一已辭取員工突較協議好的日期早一星期離職,該等行為是否可追究?

細節:
我司一名員工於本年9月10日提交辭職信, 離職信要求扣除大假離職日期為10月4日,其間經我司磋商挽留,對方曾誠諾留職,但及後反悔再決定離職,故最後我與對方達成口頭誠諾,對方會留任至本月25日,而其間14﹣18號該星期可暫離職處理私人事務。唯該員工於21號上班半天後突擅自離開並拒絕再上班履行25號離職的誠諾。

問題:
因為黑紙白字文件只有對方的辭職email,其間一切磋商都是口頭,是否有法律作用。本人是否可就該口頭成諾,於對方薪酬扣除4天半的代通知金,這樣做是否有法律理據? 另是否需按比例出雙糧于對方?

有勞解答,謝謝。

已辭職員工突然提早離職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October 24, 2013, 15:23 (4515 天前) @ Charles Tang

多謝閣下的查詢,僱員提出請辭是需要向公司完成通知期的,如僱員無法完成通知期便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如按比例雙糧方面,僱員在一個酬金期內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3個月,可按比例獲部分年終酬金,但須要符合兩個條件:(1)在酬金期滿後仍然繼續受僱;或(2)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本會建議閣下首先了解員工的實際狀況,商討合理的解決辦法。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 高先生/蔡先生

已辭職員工突然提早離職

by 溫故知新, Wednesday, October 08, 2025, 18:30 (148 天前) @ Charles Tang

假如情況係:
9月10號申請辭職(一個月通知期)應該做到10月9號,
後來雙方口頭協議做到10月25號,
期間員工10月21號朝早上班當中有事離開,並決定即時離職!

基於口頭協議同樣有法律效力!
原本的10月9號離職日期已經作廢,10月25號先之係離職日期
但員工實際離職日期係10月21號,屬於違反合約(口頭協議)
可以追討(22 23 24 25)4日代通知金(按日計算的)無半日
但唔可以喺員工工資扣除,只能追討!

應該計算返僱員截止10月21號最後一日的所有工資,
年終酬金/部分年終酬金,未放的年假薪酬(如有)
或者不屬賞贈性質和不是僅由僱主酌情付給的任何福利!

年終酬金:指屬合約性質的任何每年酬金( 不論稱為“第十三個月酬金”、“第十四個月酬金”、“雙薪”、“年終花紅”或其他名稱)或每年花紅,但不包括任何屬賞贈性質或僅由僱主酌情付給的每年酬金或每年花紅或其部分

已辭職員工突然提早離職

by 溫故知新, Friday, October 10, 2025, 08:57 (146 天前) @ 溫故知新

假如情況係:
9月10號申請辭職(一個月通知期)應該做到10月9號,
後來雙方口頭協議做到10月25號,
期間員工10月21號朝早上班當中有事離開,並決定即時離職!

基於口頭協議同樣有法律效力!
原本的10月9號離職日期已經作廢,10月25號先之係離職日期
但員工實際離職日期係10月21號,屬於違反合約(口頭協議)
可以追討(22 23 24 25)4日代通知金(按日計算的)無半日
但唔可以喺員工工資扣除,只能追討!

應該計算返僱員截止10月21號最後一日的所有工資,
年終酬金/部分年終酬金,未放的年假薪酬(如有)
或者不屬賞贈性質和不是僅由僱主酌情付給的任何福利!

年終酬金:指屬合約性質的任何每年酬金( 不論稱為“第十三個月酬金”、“第十四個月酬金”、“雙薪”、“年終花紅”或其他名稱)或每年花紅,但不包括任何屬賞贈性質或僅由僱主酌情付給的每年酬金或每年花紅或其部分

更正返:年終酬金需要在酬金期滿/合約期滿後員工仍然繼續受僱,
離職之後除非合约明确允许: 是按合约比例计算!
如果無寫明就唔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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