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辭職員工突然提早離職
本人有一已辭取員工突較協議好的日期早一星期離職,該等行為是否可追究?
細節:
我司一名員工於本年9月10日提交辭職信, 離職信要求扣除大假離職日期為10月4日,其間經我司磋商挽留,對方曾誠諾留職,但及後反悔再決定離職,故最後我與對方達成口頭誠諾,對方會留任至本月25日,而其間14﹣18號該星期可暫離職處理私人事務。唯該員工於21號上班半天後突擅自離開並拒絕再上班履行25號離職的誠諾。
問題:
因為黑紙白字文件只有對方的辭職email,其間一切磋商都是口頭,是否有法律作用。本人是否可就該口頭成諾,於對方薪酬扣除4天半的代通知金,這樣做是否有法律理據? 另是否需按比例出雙糧于對方?
有勞解答,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