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拖糧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
根據《僱傭條例》,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 天。
同樣,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另外,法例亦有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檢控例子: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807/06/P2018070600768.htm
假若僱主於22/6或24/6或1/7*仍未支付工資,已屬拖欠工資是違法的,我們建議 閣下可儘快向僱主/上司表達法例的規定,避免被檢控。如 閣下有需要,可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等法律途徑作追討。
*分別係6月15,17同24離職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